豪车遇暴雨熄火受损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付26万

    车辆在行使过程中突遇暴雨,路面积水致使发动机熄火受损。此后,车主范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以发动机进水属于免赔事项为由拒赔。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判决其赔偿范某车辆损失268700元。

    去年6月26日23时30分许,范某驾驶轿车行驶至金坛市环湖路东侧路段时,因暴雨路面积水,致使车辆熄火泡在水中,车辆受损。事发后,范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报险,并委托某4S店对轿车的维修费用进行估计。 4S店评估认为,该车辆需要花费修理费用277567.5元。范某遂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拒赔,于是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根据范某的申请,对该车辆的维修费进行了司法评估。经专业机构评估,认定范某车辆的实际损失为268700元。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范某车辆损失是发动机进水导致的,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属于责任免除事项,故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

    保险公司还向法庭提供了保险合同条款,其中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第七条约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十)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但是,保险条款第四条还载明:“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将该保险条款送达给范某,并尽到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上述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退而言之,范某车辆损失系暴雨导致路面积水,致使车辆在行使过程中熄火,发动机进水。车辆受损的根本原因系暴雨,故根据上述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涉案事故应当属于保险事故。

    再者,在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保险条款的理解出现争议时,人民法院亦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即涉案事故属于保险事故。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范某车辆损失268700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刘昌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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