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行为不生效 拍卖师落槌引纠纷

    日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竞买人出价未达保留价导致拍卖行为不生效,而拍卖师落槌确认拍卖成交所引起的纠纷。

    市民朱先生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看中了某拍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拍卖WDT1500-5500CNC落地式数控深孔钻的的公告,该设备起拍价198900元,有保留价。2016年4月22日,朱先生向某拍卖公司缴纳竞拍保证金40000元。同年4月24日,朱先生参加了某拍卖公司举行的拍卖会,进行现场竞拍后,某拍卖公司出具了《拍卖会现场成交确认书》,翌日,朱先生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给某拍卖公司253050元,以支付拍卖价款241000元、佣金12050元。

    当天拍卖现场,公证处对拍卖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根据公证处的现场记录,标号为15-68号206#未到保底价(注:拍卖师落槌,公证处现场核实,最高应价未到保留价,公证人员宣布,根据法律规定,未到保留价,不成交。)

    因拍卖公司未交付货物,朱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拍卖公司返还价款、佣金,退还保证金,并赔偿损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拍卖公司是从事接受单位和个人的委托、拍卖政策允许拍卖的商品业务的专业中介机构,其业务行为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规则。某拍卖公司在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时,其已经知晓了拍卖物品的保留价,朱先生作为竞拍人并不知晓该保留价,某拍卖公司与朱先生之间对拍品的信息掌握程度不对等,朱先生在接受服务时无法真正理解其中的风险和收益,其主要依赖某拍卖公司的推介和说明,朱先生在接到某拍卖公司发出的要约邀请后,参加拍卖会并举牌应价,该行为系要约,某拍卖公司的拍卖师落槌,并由某拍卖公司与朱先生签订《拍卖会现场成交确认书》,该交易行为已经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要件。

    朱先生在该交易中是善意、无过错的。根据《拍卖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在本案争议标的的拍卖过程中,公证处已经记录了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该最高应价不发生效力,某拍卖公司仍然与朱先生签订了《拍卖会现场成交确认书》,某拍卖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拍卖法》第四条关于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某拍卖公司因违反法律规定,应赔偿朱先生的经济损失。

    据此,法院判决:某拍卖公司返还给朱先生价款及佣金253050元、保证金40000元、赔偿朱先生经济损失40000元。(润萱 向阳)    

赞(0) 打赏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雉水网 » 拍卖行为不生效 拍卖师落槌引纠纷
分享到: 更多 (0)

新如皋 更专业 更方便

联系我们新闻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