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最大网售珍稀动物案徐州宣判 15人获刑

原标题:全国最大网络贩卖珍稀动物案宣判

金雕、红隼、猎隼、大鵟、网纹蟒……这些珍贵濒危动物很多人都没见到过,可能听都没听说过。一群分布在全国11个省80后、90后年轻人,却通过网络售卖了26只珍稀动物。10月10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全国最大系列猎捕、出售、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15名被告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2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六个月和十一年有期徒刑,6人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7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共被判处罚金164000元。

贩卖野生动物,15被告人被控犯罪

鼓楼法院该案审判长、主审法官、鼓楼法院院长岳彩领介绍,本案涉及人员多,涉及地域广,徐州公安民警历时大半年时间赶赴江苏、甘肃、广东、河南、陕西、安徽、湖南、四川、云南、江西等全国11省23个市破获了全国最大的网络贩卖野生动物案件,抓获涉及人员25人。

首批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等15人利用腾讯QQ、微信等网络平台,通过快递、客运车辆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金雕5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大鵟1只,猎隼、游隼等隼类动物4只,雀鹰4只,松雀鹰1只,猕猴1只,草原雕1只;《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野生动物网纹蟒1条。

这批被告人均是80后、90后年轻人;涉及人员成分复杂,其中大学文化1人,一人为在校大学生,一人为医院医生,还有私营业主、打工者、无业人员等;年龄最小、今年读大二的女子王某犯罪时还不到17岁(王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金雕3只,非法收购、出售猎隼1只、猕猴1 只);另一名被告、1985年出生的李某2013年10月曾因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二万元。

由野生动物爱好者变为交易者

案发比较偶然,2015年10月19日,我市铜山警方在三堡卡口检查时,发现一个托运的箱子内装有一只罕见的“大鸟”,怀疑是国家保护动物,经相关机构鉴定,该“大鸟”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金雕。

这只金雕是从西安托运至昆山的,收件人是35岁的昆山人张某。警方到张某家中搜查,发现其家中还养着一只金雕,房间内杂乱无章。

张某供述的信息非常有限。民警在其手机中发现了34个野生动物交流群,如“苏州鹰隼交流群”、“西北鹰猎群”、“西安鹰猎群”等,群里几十人到千人不等,甚至还有境外人员,张某是其中一个群的群主。民警预感到,张某背后隐藏着一个巨大的野生动物交易网络。

从聊天记录看,群里的成员分为三类,一类是求购野生动物的,一类是出售野生动物的,还有一类就是交流野生动物饲养经验的。

1981年出生的张某因喜欢动物尤爱金雕,于2015年5月关注了“周口猎鹰交流群”,其中有关于鹰、雕等动物的交易信息,开始参与交易。10月中旬张某通过网上购买了一只金雕,货运途中经过徐州铜山区三堡卡口被查获。警方在侦查中又发现张某其他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事实。他总共通过群友收购,以支付宝付款、交物流或大巴车托运的方式,先后非法收购、出售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金雕5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大鵟1只、《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野生动物网纹蟒1条。

铜山区公安局以张某为线索,陆续查获涉嫌非法猎捕、收购、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该批犯罪嫌疑人共22人;被查获的国家野生保护动物后均被依法登记后交由动物保护组织。

女大学生贩卖野生动物只为“零距离接触”

昨日庭审前,15名戴着手铐和脚镣走进法庭的被告中,最吸引人注目的是一个长发及肩的白衣女孩,她长相清秀,面容还有些稚嫩。她就是家住西安、刚满19岁的王某。

王某虽然是被告中最年轻的一员,但表情却相当镇定,甚至偶尔还露出微笑。王某说,她从小就喜欢动物。小时候和小伙伴出去玩,看到蛇的时候别的孩子都躲得远远的,男孩子也只会用石头砸,只有她敢把蛇拎起来。幼儿园老师问孩子们的理想是什么,别的同学都回答说要当科学家,只有她的答案是当动物园园长。

四五岁的时候,王某的父亲给她买了一张《十大凶猛动物》碟片,她从此迷恋上野生动物。去年考入大学后,她加入了一些野生动物QQ群,认识了不少有共同爱好的网友。

“我最爱的是鹰类野生动物,因为它特别有灵性,代表着自由。鹰类的极品是海东青,其次就是金雕。海东青太难搞,金雕在网上可以买到。可我是个学生,自己还不能挣钱,养不了顿顿吃肉的金雕,所以我就想着帮别人中转一下,至少能够零距离接触到它们。”王某说,她第一次帮张某代购到金雕时,当时就带到宾馆开了一个房间,和金雕亲密接触并合影留念。

王某曾经在自己家的地下室养过一段时间猎隼,半个月后猎隼就把她当成了主人,每次听到她的脚步声就开始扑棱翅膀,她一开门猎隼就扑到她身上。上午把猎隼放出去,下午它自己就会飞回来。那段时间王某将所有的零花钱都花在了猎隼身上,然而仍然是难以为继,最后不得不忍痛卖掉。

不到一年的时间,王某先后帮助他人或应他人要求收购并转卖金雕3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隼1只和猕猴1只。垫资的时候,她用的都是考上大学时亲友给的红包。

2015年12月,王某被铜山区公安局抓获。警察来到她家时,父亲立即明白过来:“是不是因为动物的事?”

平日里一直溺爱女儿的王父昨日也来旁听庭审,谈到女儿时满是悔恨:“早劝她收手就好了。女儿取保候审的时候,我们在家看到了河南大学生掏鸟案,听说被判十年半,看得心惊肉跳。”

王某庭审前就知道自己有可能被判5-8年,她说听到这个结果时“整个人都懵了,站都站不稳。”以前她也知道贩卖野生动物是违法行为,但绝未想到会付出如此代价。

“我好想回去上学,以前不觉得上学有多好,现在太后悔了,我这辈子可能都毁了。我只想提醒喜爱野生动物的朋友,喜欢动物没有错,但不要触犯法律,养野生动物也不是不可以,但一定要办饲养证。”王某说,她出狱后一定会致力宣传和保护野生动物。

为了“爱情”铤而走险

昨日和王某一起受审的,还有她的爱慕者王某文。36岁的王某文因为爱情,陪同王某一起接收金雕,并将其转卖。

2015年10月的一天,昆山张某在网上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从李某处购买金雕1只,李某收到张某支付的2000元后,将从他人处购买的一只金雕,先通过长途客车运输的方式从甘肃省兰州市运输至陕西省西安市。因为甘肃没有直达昆山的客车。

因张某与王某是微信群友,便让家住西安的王某帮其接收该金雕,王某便邀请朋友王某文和她一同到西安市三府弯汽车站接收。

拿到金雕后,王某发现这并不是金雕,有经验的王某文判断这是一只洁白雕。张某得到这一消息后,表示不想买了,但王某很喜爱这只雕,担心再发回甘肃会遭不测,便给了李某1500元、给了张某2000元钱,将这只雕买下来。

为了心仪的女孩,王某文答应把雕养下来,慢慢寻找下家。养了一段时间后,将该只雕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孔某(另案处理),并通过长途客车运输的方式运输至四川省大竹县孔某处。后经鉴定,这只雕也是金雕,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对于仅有的这一次犯罪,王某文说,他和王某是同住一个城市的好朋友,因为很喜欢王某,为了讨好她、让她高兴,就帮王某收了金雕并出售;他知道买卖这些动物是违法的,也跟王某说过,但王某表示“知道了”,他也就没有继续阻止。他本人并未从中获利,拿到的6000元扣除800元饲养费用后,全部交给了王某。

王某文被铜山公安局抓获时,非常不解,他说在西安抓捕、出售野生动物都没有人管,只要不随意杀害就不算犯法,宠物交易市场甚至也有野生动物出售。

抓捕偷吃自家鸽子的猎隼,也是犯罪

庭审中,只有一人当庭对检察机关的起诉内容表示疑议,他就是西安市户县的高某,一名34岁的厨师。

高某因为对野生动物的喜爱,曾以1300元的价格从王某手中购买一只猎隼,一直养在家中。2015年1月,高某又在自家的鸽笼中发现一只猎隼,这只猎隼偷吃了他养的七八只鸽子。

“我戴着手套将它逮住了,后来也养在家里。”高某说,他养了两只猎隼都不是为了牟利,而且每天买肉给它们吃,善待它们。对于抓获的那只猎隼,他本来打算开春猎隼迁徙时就将它放了,那时候它就离开西安,不会再偷吃他的鸽子了。高某认为自己不是故意抓的并且打算放生,并不构成犯罪。

对于高某提出的疑义,公诉人请教国家林业局鉴定人员后,认为猎隼是留鸟,并没有迁徙的习性,高某的说法并不成立。

高某的辩护人也称,购买并饲养野生动物,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非常小,可以考虑减轻刑罚,但公诉人认为,购买野生动物也是违反国家法律的,也破坏了生态平衡,社会危害性很大,必须按照国家法律严办。

15名被告

最高获刑11年半

鼓楼法院最终查明,2015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第一起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王某文等人利用张某设立的“苏州鹰隼交流群”、王某义设立的“西北鹰猎群”以及“西安鹰猎群”、“宠物石猴买卖交流群”等腾讯QQ、微信网络交流平台相互结识,并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等支付方式,采取长途客运车辆运输的手段将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予以出售或非法收购,经鉴定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金雕五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隼二只、雀鹰二只、大鵟一只、松雀鹰一只、游隼一只、猕猴一只、《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野生动物网纹蟒一条。

法庭认为,十五名被告违反国家对珍贵野生动物的保护法规,明知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仍分别予以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其中张某、李某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李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王某、韩某达到情节严重,故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等的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他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十五名被告人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最终,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认罪态度,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及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进行了判决:第一被告人张某、第二被告人李某因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罚金四万元和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三万五千元;被告人王某、韩某某情节严重,分别被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二万元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一万五千元。15名被告人共计被判罚金 16.4万元,最多一人被判罚金四万元。

专家解读

野生动物不仅具有经济价值,

还有生态价值

本案审理过程中,作为“专家证人”出庭的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教授侯森林证实,本案涉及的金雕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大鵟、猎隼、游隼、雀鹰、松雀鹰、草原雕、猕猴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网纹蟒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物种,相当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鉴定人还谈到,猛禽处于食物链的顶端,数量稀少,由于人类的猎捕,加剧了野生动物的减少,国家根据野生动物在自然界中的数量情况,将这些野生动物列为国家保护动物。野生动物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在全球数量有限;野生动物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还具科研价值、观赏文化价值,尤其重要的是具有生态价值。在食物链中,动物的“吃”与“被吃”、数量的减少,都会造成上一级动物或下一级动物数量的减少,甚至死亡、灭绝;此消彼长,动物能吃的东西少了,会使这种动物数量减少,进而打破生态平衡,严重的情况还会造成生态失衡并难以恢复,从而造成整个物种或环境被破坏。生态价值还具有长期性和隐性的价值,往往这一代造成的损害要至下一代才能体现。

关于被人驯化后的猛禽是否会改变其动物性的问题,侯森林教授谈到,动物的属性来源于其自然状态,短期的驯化也不能改变其性质,被驯化的动物与自然界的动物并没有差异性。

侯森林教授还希望喜欢野生动物的动物爱好者,不能将野生动物饲养在眼前,饲养野生动物对野生动物也是不公平的,野生动物应当有野生动物的福利,如果野生动物是有思想的,它也不希望人类这样对待它。如今各个国家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进行了完善,尽管如此,野生动物走私等非法贸易依然猖獗,成为世界上仅次于毒品、军火的非法贸易,加之人工养殖野生动物管理中的漏洞、食用野生动物现象严重、野生动物栖息地破坏严重、野生动物在贩卖、运输、管理中的死亡等因素,也加速了野生动物、尤其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的减少,因此通过法制手段保护野生动物刻不容缓。

昨日庭审后,两只在徐州动物园园寄养的金雕也“出庭作证”,被关在笼中的金雕仍然目光炯炯,体态健状,嘴巴和爪子都呈美丽的金黄色。工作人员说,每只金雕一天能吃掉一斤半的鸡肉。它们的爪子特别厉害,在野外,连凶狠的狼都是它们的盘中餐。

法官提醒

1、我国对野生动物保护已有多部法律明确规定。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中最活跃、最引人注目的部分。相关资料和数据显示,由于过度狩猎、栖息地丧失、国际贸易与黑市交易,野生动物的灭绝速率呈上升趋势。在过去400年中,全世界共灭绝了58种哺乳动物,平均每7年灭绝1种。

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是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逐步建立和完善的,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已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相关的刑法、民法、行政法构成的多层次成系列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规范体系,也形成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最高人民法院还于2000年底发布了《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野生动物种类、名称、数量、保护等级、量刑轻重等作了详尽规定。

2、野生动物属于国家,驯养繁殖须经许可。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指出:“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且《野生动物保护法》明文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因此无论通过何种方式获得动物或野生动物,切记应了解所获动物是否为国家法律所保护的野生动物,切不可因为无知而触犯法律;亦不可因个人喜好、作为宠物而非法猎捕、非法收购,因为我国对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实行“驯养繁殖许可证”制度,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都应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批准。

3、此类违法犯罪处罚严厉且并处罚金。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吴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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