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约定房产加女儿名字20年未履行 父亲成被告

    离婚约定房产加女儿名字,但父亲一直未履行,20年过去了,女儿还能在房子上加名字吗?是否过了诉讼时效?近日,江阴法院审结了该起离婚后财产纠纷。

    1995年,张某与赵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后共有但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的房屋归张某和女儿张小某所有,房产证上加女儿名字。离婚后,刚上小学的女儿张小某一直跟随父亲张某生活,父女两人相依为命,感情非常好。女儿上初中的时候,张某再婚,紧接着有了第二个孩子,毕竟精力有限,张某对女儿的照顾也不似之前那么周到,加上后母对张小某也不算亲厚,渐渐地父女之间产生嫌隙。张小某上了大学后,索性和母亲赵某生活在一起,大学毕业后远嫁异地,不再与父亲张某联系。2015年,女儿张小某从母亲处得知父母当年的离婚协议内容,遂找到父亲希望他在房产证上加上她的名字,但遭到父亲的拒绝。母亲赵某一气之下,将自己的前夫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协助将张小某登记为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女儿作为第三人与父亲对簿公堂。

    张某在庭上称,他把女儿从小拉扯大,两人关系很好,没有发生过激的矛盾冲突,张小某大学毕业后就跟他断绝来往,结婚时也没邀请他参加婚礼,他作为父亲感觉很心痛,因此他不同意在房产上加上女儿的名字。同时,张某辩称,他与赵某1995年离婚,至赵某起诉之日已经超过20年,因此,赵某的起诉超过了最长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和女儿则认为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本案的诉讼请求实际上是确认第三人张小某是诉争房屋的共有人并依法进行登记,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使适用诉讼时效,原告赵某的起诉也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因为双方离婚协议中并未约定诉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时间,因此,在赵某向被告提出过户登记前,张某也没有损害女儿的利益,因此,不能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赵某和女儿2015年才知道张某未将女儿登记为诉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因此至赵某起诉之日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赵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张某及女儿所有,因此,张某协助将女儿登记为房屋共同共有人,属于离婚协议的附随义务,张某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赵某与女儿张小某均请求张某协助将张小某登记为房屋的共同所有人,该请求权具有物权属性,不适用债权请求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

    后经法官耐心疏导,父女两人慢慢打开心结。因女儿已远嫁外地,不在江阴居住,女儿同意该房屋由父亲一人所有,父亲一次性给付女儿房屋归并款24万元,女儿则表示将经常回家看望父亲。父女俩对该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廖宏娟 孔春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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