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保期间酿交通事故 保险代理公司为“疏忽”买单

    出租车公司委托保险代理公司为其所有的某辆出租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明确要求保单即时生效。但因保险代理公司的工作人员“一时疏忽”,保单未即时生效,导致出租车公司损失惨重。后出租车公司将保险代理公司告上江阴市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在近日作出判决:出租车公司的损失由保险代理公司承担。

    2014年6月1日,江阴某出租车公司的一辆出租车因交强险到期,为防止交通事故得不到理赔,该出租车已经停运。2014年6月3日17时21分,该出租车公司负责人到江阴某保险代理公司处为其该辆出租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缴纳保费时明确要求保单即时生效。该负责人特地询问保单是否开始生效,获得业务员肯定答复之后,该负责人通知出租车恢复运营。然而,在该名业务员交付给出租车的保单上,保险期间赫然写着自2014年6月4日0时起至2015年6月3日24时止。

    无巧不成书。2014年6月3日20时20分许,该辆出租车就发生了交通事故并造成两人受伤。该起交通事故经过法院判决,因出租车处于脱保期,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出租车公司只能自己“买单”,依法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第三人损失。出租车公司将9万余元赔偿款履行完毕后,一纸诉状将保险代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代理公司赔偿其上述损失。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出租车公司与保险代理公司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出租车公司明确向保险代理公司提出保单要即时生效,且该事项能够完成,但因业务员的疏忽,未按出租车公司的指示办理委托事项,致使出租车公司需向第三人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受托人应按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本案中出租车的损失依法应由受托人保险代理公司承担。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订立保险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保单生效时间,尽量选择“即时生效”的方式,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唐宇英 顾成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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