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司法建议镇政府规范证明行为

    日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向该区某镇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政府规范自身及下属村居的证明行为,避免出具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证明文件,确保证明文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要求。

    该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芳等诉被告姚某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发现,该镇一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被继承人陆某、姚某的父母均在陆某、姚某去世前亡故,该镇政府也在证明上加盖公章,证明情况属实。而事实上被继承人陆某的母亲仍健在。由于该份不符合事实的证明,导致法院审理该案时漏列诉讼主体,法定继承人陆某的母亲未能参与诉讼。该院为规范村、镇出具证明的行为,提出四点建议:一是要增强责任意识。出具证明时应对待证事实进行核实,使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全面,不出具不熟悉真实情况的证明,杜绝出具虚假证明。二是增强规范意识。建立健全出具证明的相关制度,明确出具证明的程序和要求,同时明确违规出具证明的责任和后果,严格责任追究。三是增强法律意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5条的规定,在出具证明时,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应当在证明材料上签名或盖章,使出具的证明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要求,避免出具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要件的证明。 (金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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