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妨公务 咬伤交警终受惩

    近日,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腾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滕某酒后驾驶货车经过某路段时,遇该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王某、蔡某执勤。在临检时,因怀疑滕某有酒驾嫌疑,交警暂扣滕某相关证件,并联系民警增援,滕某趁交警不备,从警车座位上抢取证件后拒不交出,并在交警对其采取约束措施时咬伤交警王某,并用言语威胁王某、蔡某,后民警张某赶到现场增援,并依法对滕某进行酒精测试,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滕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24毫克。另查明,案发时王某、蔡某身穿公安干警制服,并驾驶警车,但未出示相关证件。

    该院审理认为,虽然王某、蔡某在执法过程中未出示相关证件,执法活动存在瑕疵,但案发时其二人着制服、驾驶警车,且已告知滕某在现场等候,待增援民警赶到现场,但被告人仍以暴力、言语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即民警执法过程中的瑕疵不影响对被告人滕某妨害公务行为的定性,遂作出上述判决。 (周楷敏 孙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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