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内违法 法院裁定收监执行

    缓刑考验期内多次恐吓、殴打他人,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刑罚。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裁定撤销原判决中对胡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执行部分,对罪犯胡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胡某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1年12月7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截至今年年底。今年4月,胡某为讨要债务多次发送短信骚扰恐吓,干扰陈某正常生活。无奈之下,陈某只能报警,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对胡某拘留九日。一个月后,双方再次发生矛盾,胡某在争执过程中殴打陈某,公安局再次做出行政处罚,对胡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考虑到胡某的社会危害性,射阳县司法局向该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该院认为:胡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行政法规,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遂作出上述裁定。

    承办法官认为:缓刑处罚是政府对罪犯的宽大处理,体现了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胡某被判处缓刑本应积极悔过,认真反思,但胡某在考验期内非但没有悔过表现,竟然多次违反行政法规,对他人人身安全构成极大威胁,考虑到胡某的社会危害性,该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徒刑实刑。 (王京广 陈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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