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首例缓刑期内不服管理 通州一男子被法院撤销缓刑

  12月21日讯  钱某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然而钱某在此期间不服管教,我行我素。20日,记者从通州法院获悉,该院依法作出裁定,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据悉,这起因不服管理被撤销缓刑的案例,在南通尚属首例。

  法院经审理查明,钱某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缓刑考验期限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钱某于2015年8月25日依法接受区司法局的社区矫正,该局工作人员于同日告知钱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钱某于同日在区社区服刑人员使用手机定位监控保证书、区社区服刑人员手机定位监控管理规定及定位须知上签字。

  然而,钱某在2016年6月至11月间,因违反居住地变更制度、手机定位管理规定、报告制度被区司法局给予三次警告,后钱某仍不改正,继续违反报告制度规定。


赞(0) 打赏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雉水网 » 南通首例缓刑期内不服管理 通州一男子被法院撤销缓刑
分享到: 更多 (0)

新如皋 更专业 更方便

联系我们新闻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