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女性来盐,以结婚为名,骗取他人彩礼,依法应予处罚。近日,射阳县人米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尹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贵州籍尹某、杨某,河南籍马某,三人合谋并在组织内部进行分工,以结婚为名分别与被害人丁某、孙某、蒯某、高某相亲,熟识一段时间后,与受害人及其父母商议彩礼事宜,共计诈骗作案4起。其中尹某参与作案2起,骗得人民币46000元、苹果手机一部、金戒指一只;杨某参与作案1起,骗得人民币26000元;马某参与作案1起,骗得人民币26000元。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杨某、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由于诈骗数额较大,依法应分别给予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周楷敏 孙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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