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生产、销售假酒团伙四人获刑

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对如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王某某、周某某、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一万元、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间,王某某、周某某、吴某某、姬某某四人经事先共谋、分工合作,由王某某组织原材料散装白酒、酒瓶、外包装盒等,周某某、吴某某在如皋提供加工场所,姬某某负责联系联系包装工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如皋郭园镇、长江镇等地用散装白酒灌装假洋河蓝色经典系列的“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M3”、“梦之蓝M6”白酒,共计生产934箱,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80余万元。


(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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