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9月22日讯捕捞田螺也会犯法?9月21日,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在泗洪县临淮镇公开审理洪泽湖非法捕捞田螺案件,5名渔民因利用机动船或快艇的重量及速度采用拖网方法在洪泽湖封湖禁渔期捕捞田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其中一名渔民捕捞田螺4200公斤和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6年2月18日上午,马某得知其电鱼设备被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工作人员扣押后,驾驶快艇追至泗洪县太平镇周咀码头水域拦下对方渔政快艇并索要电鱼设备未果,后马某将对方工作人员谭某从渔政执法快艇摔至其驾驶的快艇上,致被害人谭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2016年3月间,马某、周某、许某等5人明知洪泽湖水域处于封湖禁渔期,仍驾驶渔船在泗洪县太平镇马庄码头东侧的成子湖水域非法捕捞田螺。5人参与捕捞数额分别为4200公斤、2400公斤、2400公斤、1900公斤、1800公斤。
据了解,2013年1月22日,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布通告规定,洪泽湖水域每年2月1日6时至6月15日6时为全湖封湖禁渔期。5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阶段,5人为修复洪泽湖渔业资源环境分别向洪泽湖渔管会办公室各缴纳生态修复资金2500元、4000元、4000元、4000元、 5000元。
去年,宿城区法庭召开水产专家论证会,专家认为田螺怀卵量少,一年平均30个胚胎,其是维持水体自净能力的重要生物门类,捕捞会降低水体自净能力,使水质恶化及水华爆发风险增大,使湖泊生态系统遭到破坏;清明前后是田螺交配期,捕捞会造成田螺亲本数量减少,进而导致种群数量减少;采用机动船拖网方式进行捕捞,摧毁水体生态系统,破坏底栖生物的栖息地,打破生态平衡,导致水生生物资源锐减;田螺自身修复环境较缓慢,被破坏的生态环境通过重新投放的方式难以快速、有效修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等5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马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法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5人非法捕捞的时间、方式对洪泽湖的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破坏,其缴纳生态修复资金采用间接的方式予以修复,法院对此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女)认罪悔罪,其所在社区建议对其适用监外刑并愿意对其帮教,依法对被告人孙某(女)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公务罪,马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孙某(女)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其余3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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