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排放油烟污染环境如何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杨某居住于某小区临街二楼,一楼是一家餐厅,该餐厅每天排放大量的油烟,致使杨某家在炎热的夏天也无法开窗通风。更为严重的是,杨某家安装在二楼外墙的空调散热机,因长期被油烟熏烤,已无法正常使用。杨某多次找餐厅协商,却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向环保局投诉,要求对排放油烟的行为进行处理。环保局接报后,对该餐厅油烟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检测结果,餐厅油烟排放情况未超过国家标准。经杨某要求,环保局对餐厅造成杨蓉家中空调无法正常使用一事进行调解。餐厅认为,其排放的油烟未超过国家标准,不存在违法行为,故不应承担杨某的经济损失。调解未果后, 环保局作出餐厅赔偿杨某3000元经济损失的处理决定。餐厅不服,认为环保局处理不当,于是以环保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的处理决定。

 

【法院裁判】

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某餐厅具有排放油烟污染环境的事实,虽经检测未超过国家标准,但事实上已对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了损害,环保局以调解方式做出处理决定,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餐厅以环保局作为行政诉讼被告,适用对象不当,故而裁定驳回餐厅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此案中,餐厅不予赔偿的理由不成立。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不以违法为前提。也就是说,即使排放污染物未超过规定的标准,只要造成损害事实,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餐厅实施了排放油烟污染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杨某的空调外机无法正常使用的损害事实, 且在排污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了无过错责任的条件。因此,餐厅应当承担杨蓉的经济损失。

在环境民事纠纷案件中,环保局应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污染环境的行为而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赔偿纠纷进行处理时,其地位只是第三人的身份,处于调解人地位,并不代表国家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责,其作出的处理决定, 也不具有强制力。因此,如当事人不服环保局对环境民事赔偿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不能以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而只能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张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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