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记者昨天从人社部门获悉,我市日前调整工伤保险待遇,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一级工伤职工津贴每人每月增加390元。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7月1日起算,一级工伤月增390元

  我市日前调整工伤保险待遇,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调整对象为2016年6月30日前已纳入我市工伤保险管理,并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在伤残津贴方面,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90元、340元、290元、240元;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1%。值得提醒的是,伤残津贴调整后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生活护理费方面,按照扬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54元的50%、40%、30%,对应发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已经高于上述标准的不予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待遇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据了解,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争议焦点有了明确“说法”

  上班期间如厕摔伤,也算工伤

  上班时间上厕所意外摔伤,算不算工伤?参加单位组织的长跑活动受伤,算不算工伤?对于这些长期存在争议的焦点,省人社部门日前下发的相关处理意见,对工伤所指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上下班途中包括哪些情形等争议性问题明确细化。明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

  焦点1:加班时间算入“工作时间”

  据了解,此次意见细化了“工作时间”的范围,包括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同时,还明确“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根据工作岗位性质要求自行到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活动期间。

  意见指出,“工作场所”的范围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还包括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比如,出纳员到银行办事,销售外出跑业务单位等。

  焦点2:工作中如厕时意外受伤算工伤

  意见也细化了“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范围,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遭受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比如,工作期间上厕所或是到茶水间打水期间遭遇意外,也算工伤。

  焦点3:“上下班途中”遇意外算工伤

  对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做出细化,明确下列情形: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之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焦点4:单位文体活动中受伤算工伤

  另外,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涉及领导、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上下班途中”需提交路线图

  遇到伤害报警固定证据很重要

  “我下班途中,经过市区某段道路时,因路况不佳,骑电动车不慎摔倒,导致身体受伤。请问能否申请工伤?”市民老张的疑问具有代表性。

  据悉,此次省人社部门的相关处理意见作了明确,但是很多市民往往认识上有模糊。相关专家指出,除了路线还有两个重点,就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在处理时需要注意,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需要提交单位作息时间证明、职工上下班路线图(地图复印件上注明起点、终点、事故地点)、现居住地社区证明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人社部门工作人员表示,“上下班途中”遇到伤害,不管是什么情况,是否是自己的主要责任,首先要报警,然后固定证据,这对以后的工伤认定具有重要的帮助。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方案

  调整时间

  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调整对象

  2016年6月30日前已纳入我市工伤保险管理

  并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伤残津贴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

  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90元、340元、290元、240元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1%(伤残津贴调整后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的,分别按照5254元的50%、40%、30%发放(已经高于上述标准的不予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

  在原待遇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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