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支云”连线,如皋法院隔空审理环境行政案件

新如皋报讯    “你们这种网络庭审方式既符合疫情防控需要,又免除了我们当事人、代理人的往来奔波之累。谢谢你们!”

2020年2月21日上午10点多钟,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王华副庭长刚刚开完庭回到办公室,便接到了原告代理人杜律师从无锡打来的感谢电话。

安徽蚌埠的陈女士2016年租赁靖江某贸易公司的场地从事碎石加工。2019年6月24日,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陈女士的碎石加工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建设、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使用,认为其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于2019年8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陈女士罚款40万元,并责令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陈女士不服,依据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的管辖规定,于2019年12月诉至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要求撤销泰州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由于开庭时间定在春节之后,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根据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宜到法院参加庭审。经征求意见,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在疫情特殊时期,同意通过互联网庭审方式“隔空”开庭审理本案。

2月20日,为了本次庭审顺利进行,南通中院派出技术人员到如皋法院,和双方当事人一起调试由南通中院新开发的“支云庭审系统”。

2月21日上午9点,庭审准时开始。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与分别在无锡新吴和泰州靖江的原被告通过“支云庭审系统”实现“三地”视频连线,核对当事人身份、陈述行政争议、查证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依法有序进行。

原告方认为,被告方适用法律错误,其碎石加工项目建于2016年无需报送环境评价影响报告表,被告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被告方认为,原告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适用2018年的法规并无不当,其处罚40万元亦在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范围内。

期间,书记员现场制作庭审笔录,并显示在支云庭审手机APP上,供各方实时查看。约一小时后,互联网庭审结束,双方当事人在各自的手机终端对庭审笔录进行签名确认,审判长王华宣布休庭。据悉,该案将在合议庭评议后择日作出判决。

“与其他智能庭审系统相比,南通法院‘支云庭审系统’与法院高清科技法庭系统直接对接,具有图像清晰、连接稳定、书记员操作便捷等特点。今后,不管是疫情防控期间还是在疫情结束以后,我院将重点使用‘支云’系统开展互联网线上庭审工作。”如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章智敏如是说。

(文:宗美兰   责任编辑:丁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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