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促进睦邻友好,彰显法治温情

新如皋报讯    2020年3月18日,长江法庭第四庭审室,一起长达三十多年的邻里纠纷历时四个月终于成功化解,原、被告签下了一份来之不易的调解协议。

2019年11月25日,我接到一起诉前调解案件,原告邹大姐与被告李大爷系前后邻居,双方房屋均坐北朝南,李大爷家在南,其屋后大树长在距原告院子6米处,三十多年前栽的几棵小树如今已长成参天大树,枝繁叶茂,树冠已经生长延伸至邹大姐院子上方。夏天,树上的虫子不时掉落到院内;秋天,枯叶则伴随秋风落得满地都是。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清理涉案杂树。同往常一样,我将传票邮寄到被告家。几天后,邮局将该件退回,标注:收件人拒收。看到“拒收”两个字,我琢磨着,这起案件怕是有点难度了。

12月13日,我和承办法官第一次上门找李大爷,准备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可等待我们的是被告李大爷家大门紧锁,无人应声。我们初步勘查了现场后再次联系被告未果,空手而归。

12月16日,我们经过打听,找到李大爷的联系方式,拨打过去,对方自称系李大爷的儿媳妇,同意帮忙联系被告。

12月24日,再次电话联系被告儿媳,她表示,被告不愿告知电话号码,其不参与原、被告的事情,也不愿意协调与邻居的纠纷。此时此刻,联系沟通未能取得进展,诉前调解无法进行,我们只能将案件转入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2020年1月8日,我和书记员第二次来到被告家,这次见到了李大爷,对于我们的到来,他显得有些抗拒。

我们在他屋外凳子上坐下,与李大爷拉起了家常,从家庭到子女到树木的种植,大爷渐渐打开了心扉,主动提供自己的电话号码,并签收了传票等法律文书,但对于原告的诉求,他始终心怀不满,反复强调“我的树先种,她的屋后建,凭什么要砍我的树?”鉴于情况特殊,我们决定巡回审理该案,调解地点就放在被告家中,年关将至,应当事人要求我们将时间安排在农历年后。

2月10日,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原定的现场调解取消。我通过电话调解,被告李大爷提出新的意见,其建房时审批手续载明,北侧与原告的界址至其房屋北墙有3.5米距离,当时自己建楼房,原告还举报到村里,经过严格审批,自己的楼房才能建成,现在原告的进户路反而占用了自己3.5米范围内的土地,要清理树,先清理路,否则没有协商的可能。

3月12日,我们第三次来到被告屋前,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坐下来协商。

被告拿出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要求双方就界址问题搞清楚后再谈清理树木的事情。

原告也一步不让,拿出了被告父亲在三十多年前与原告家人签订的协议书,就被告屋后的树木如何处理进行过约定。双方各执一份资料,互不相让,直到天黑,双方均未能妥协。临走,被告李大爷说,看在法院同志吹了一下午寒风的面子上,开庭那天自己一定到庭,再和原告一争高低。

3月18日,原、被告准时到庭,我们再次征求意见进行调解,集中劝解,分别谈话,结合法律规定对案情进行分析,这一谈又是半天的时间。

最终,双方在互相谅解中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李大爷同意将屋后树木全部砍伐,原告邹大姐也体谅被告年老体迈,主动提出先砍伐两棵杂树,有经济效益的两棵刺槐待李大爷找到买家之后再砍伐,砍伐时间延后至今年11月份。

后记

当邹大姐和李大爷签好协议一起离开法庭后,年轻的书记员不解地问我:“顾姐,这么一起简单的邻里纠纷,为什么花这么大的精力调解?太浪费时间了。”

确实,如果我们一判了之,花费的时间会少得多,但是效果却大不相同。因为即便判决被告依法排除妨碍,也只是对伸入原告院子内的树枝进行砍伐,过不了多久,重新长成的树枝会再次引发双方纠纷。一次次的争执必然会加深两户之间的矛盾,不利于基层社会治理和百姓和谐。此外,本案被告李大爷系七旬老人,认理不认人,如果不能说通他,让他觉得法院的处理是公正合理的,那么他会始终陷入自己的认知,认为自己先栽的树凭什么让后建的房,不能自觉履行法院的判决,导致案结事未了,给双方当事人的生活带来无穷无尽的困扰。所以,我们在处理邻里纠纷案件时,应当以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为根本目标,多从长远打算,促进睦邻友好,真正体现法治温情。

(文: 顾梅红   责任编辑:朱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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