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如皋报讯 5月12日上午,如皋法院刑庭庭长姜燕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3年,被告人刘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山东省临沂市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死两伤,被临沂市河东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8年8月,该院判决刘某向其中一名伤者成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刘某分文未付。
2020年4月,成某向如皋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法院向刘某发出了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并裁定冻结、划扣其名下存款。
经查,刘某从2016年1月起就使用其母亲的银行卡领取工资,其收到财产申报令后并未对此进行申报。
此外,刘某曾作为投保人于2012年、2017年先后购买保险两份。为了逃避执行,当执行法官从其家中搜查并扣押相关保单后,他立即将投保人变更为其妻子,致使生效民事判决无法执行。
刘某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皋法院依法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被告人刘某主动向公安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与成某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并履行部分执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据悉,这是如皋法院2021年以来判决的第四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通讯员:倪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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