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没过户,老俩口房子被查封该咋办?法官送法上门!

没有明确诉求

没有证据材料

仅有一纸手写证明

这样的执行异议案件如何处理?

含糊不清的异议申请

2021年4月,如皋法院民二庭受理一起执行异议申请案件,案外人陶某作为异议申请人,没有提交书面异议申请,仅提供了自己书写的证明一份,内容为:位于白蒲镇某小区不动产为自己在2008年时购买,已居住至今。

法官助理石燕经过电话联系,了解到异议申请人为一对七十多岁的老年夫妇。沟通过程中,老人情绪比较激动,认为该争议不动产系自家祖宅拆迁安置后购得,已居住十多年,无法理解法院的查封行为。

石燕告诉老人,法院执行查封依据为不动产登记的所有权人现为法院被执行人,询问老人对执行行为还是执行标的有异议。老人情绪激动地表示,已经提供了证明,不需要提供其他材料,法院要执行这套房子,除非自己死了,随后就以耳朵听不清为由挂断电话。

上门调查理清诉求

针对该案当事人的特殊性,承办人向分管领导吴剑平专委汇报了该案。吴剑平专委认为,本案异议申请人系老年人,年纪较大,属于特殊弱势群体,绝不能因当事人诉求不明确、没有证据就裁定不予受理。她要求:

1.异议申请人年老,电话沟通不清,需当面上门告知法律流程以及法律规定。

2.两位异议人均年老且单独居住,法律知识有限,与其沟通要注意方式方法,尽量不要让老人情绪激动。

3.要用通俗的语言释明举证规则,引导当事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

4.认真审查证据材料,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到不偏不倚。

她还在自己的备忘录上记录下了该案的详细情况,以便随时关注案件进展。

汇报次日,石燕来到老人家里,当面解释执行依据以及基础法律关系后,依据法律规定引导他们明确诉求、提供证据,两位老人在听懂相关法律规定后,消除了对法院工作的误解和敌意,明确了异议的诉求,并翻箱倒柜寻找多年前的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物业、水电缴费凭证等材料。

依法裁判支持合法异议

综合异议人提供的购房合同、付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纳物业以及水电的付款凭证,并结合现场观察,可认定异议人在本院执行查封前已实际占有使用该不动产,因被执行人一直未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本案情节符合《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相关条例,异议人有权申请排除执行查封行为。在提交法官会议讨论后,执行裁决庭依法作出了相应的裁判结果,支持异议人的申请。

送法上门,让老人后顾无忧

异议裁判文书,只是确认老人目前占用使用房屋的权利可以排除本次执行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即享有该不动产的物权。

对此,一直关注该案进展的吴剑平专委亲自带着《民法典》上门,结合案涉纠纷,将不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风险分析给老人听。

1.目前该不动产登记权利人为被执行人某开发公司,本次执行异议成立后,即要解除对该争议不动产的查封,开发公司有可能在解封后再次出售案涉不动产;

2.如被执行人有其他诉讼、执行案件,本院或者其他法院有权再次查封,异议人可能陷入周而复返的诉累中。

3.本次裁判后,执行案件申请人如果对于裁判不服,可在十五天内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异议人存在需要应诉的问题。

她建议两位老人:主动找被执行人某开发公司沟通,要求将案涉房屋产权尽快过户至自己名下;如被执行人拒绝配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办理过户登记。

听了吴专委耐心细致的讲述,两位老人感慨地说,本以为拿到这份裁判文书,就等于这套房子已经到了自己名下,不知道这里面还有这么多的说法和道理。如果不是今天法官送法上门,真不知道这里面还有这么多曲折。现在法官给我们指了明路,顺得清清楚楚,真是为我们办了实实在在的大好事。

临行,老人拿着桔子硬塞到吴剑平专委的手里,遭多次婉拒后,才不舍地送出门。

作为法院干警,我们不仅要通过公正的裁判实现当事人的诉求,更要解决他们的难点问题,努力实现人民群众的愿望、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增进人民群众福祉,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通讯员:钱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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