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次运输、贩卖毒品0.7克,被告人狄某一审获刑三年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狄某多次从武汉购进毒品甲基苯丙胺运输至南通,并先后三次在南通市崇川区某酒店向徐某某贩卖共计0.7克,非法获利人民币1300元。

【裁判结果】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狄某多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狄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从重处罚。被告人狄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狄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狄某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狄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毒品是危害人类身心健康的一大杀手,是全人类共同应对的全球性公害。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

本案是一起运输、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典型案例,虽然运输、贩卖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仅为0.7克,但属于多次运输、贩卖毒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法院严格依照该司法解释,作出了罪责刑相适应的一审判决,昭示人民法院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政策立场,对震慑毒品犯罪分子和预防毒品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徐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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