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次使用假证 终究受领刑罚

新如皋报讯    2022年2月18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多次使用伪造的假驾驶证罚款过关屡教不改的被告人杨某,作出一审判决,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查明,1964年出生的杨某,系河南省焦作市人,曾一直跑车运输做生意,原持有C4驾驶证,后因故被注销。2015年9月22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营运汽车,被南通市公安局检查后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杨某为了跑运输赚钱,又不想通过培训考试花费取得驾驶证,就利用路边广告,使用其认识的原某身份信息,伪造了A2假证,继续从事运输活动。2018年11月30日杨某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查获罚款人民币五千元;同时因无证驾驶,被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假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但杨某仍不接受教训,利用原假驾驶证复印的信息,再次利用路边广告伪造假驾驶证一本,受雇与浙江人共同跑大车运输。2020年5月19日,驾驶大型汽车在山东沂水北服务区接受执勤民警检查时出示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 2020年7月30日,驾驶大型汽车在河北海兴服务区接受执勤民警检查时又出示该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2021年5月8日,驾驶大型汽车在江苏如皋服务区接受执勤民警检查再次出示该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时被查获。2021年5月11日因涉嫌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2月16日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签具了具结书。

       如皋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驾驶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身份证件作为识别公民身份信息、权益资格等证明身份的证件,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条增设《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 公民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时,应当正确使用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否则,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通讯员 姜燕 编辑 周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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