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任何人不得强迫或干涉

【案情简介】


3月7日,两个年轻人在双方父母的陪同下来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在办理时,工作人员发现女方当事人时不时的会发出尖叫声,并且行为存在异常,就主动询问女方来这里办理什么事项的,女方当事人没有给出任何回答,工作人员再次反复询问,依然没能得到任何答复。这时候女方家长才说出,女方当事人是一名脑瘫患者的事实。


【处理结果】


市婚登处工作人员耐心询问其结婚的意愿,女方当事人一直无法正常回答。通过对女方当事人的举止观察,结合女方家长的讲述,判断其属于重度智力低下且存在重型精神病,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不能为自己作出的决定而负法律责任,属于完全没有民事能力者。市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将《婚姻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相关条例讲给男方当事人和女方家长听,最终作出该婚姻登记申请不予办理的决定。


【案情点评】


国家民政部新出台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在结婚登记过程中特别注重“自愿”二字,第二十八条,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六)双方自愿结婚。第三十六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询问当事人结婚意愿;第四十一条,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结婚意愿。“自愿”二字贯穿于新规范的全文,并需要婚姻登记申请双方当事人明确地表示出来。上述案例中女方当事人并不能给出任何有关申请婚姻登记意愿的语言或者肢体语言的明确答复,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不符合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另外,《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和声明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表述不确定或迟疑的,应当进一步询问或视具体情况单独与其交流,发现当事人不是自愿结婚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应当终止办理程序。对于正常交流有困难的当事人,如聋哑人,应当请当事人的亲友与婚姻登记员进行交流和证明其真实情况,同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存档。对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当事人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的和重型精神病,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如皋市民政局)


赞(0) 打赏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雉水网 »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任何人不得强迫或干涉
分享到: 更多 (0)

新如皋 更专业 更方便

联系我们新闻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