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制物尺寸约定不明 南通中院判决双方均担责

  7月8日讯(记者 袁晓婕 通讯员 殷勤 陈凯健)家住启东的沈某向经营家具的陈某定制实木柜一张,因事先未签订书面合同,安装后双方对实木柜尺寸产生了争议,但都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佐证己方说法。近日,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定制人沈某支付总报酬的80%。

  去年7月19日下午,家住启东市王鲍镇的沈某在陈某经营的家具门市定制了实木柜一张,约定价格3900元。同年8月13日,陈某派人将实木柜送至沈某的住处并进行了安装。孰料,安装完毕后双方却对柜子的高度和宽度产生争议。沈某认为柜子不能满足自己的使用要求,拒绝支付余款。陈某遂一纸诉状将其诉至启东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沈某向陈某定制木柜,已形成事实上的加工承揽关系,双方应就定制物的规格作出详细、明确的约定。沈某定制时未就木柜尺寸提出要求,收货后又未及时验收并提出异议,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陈某应为定制人提供专业、周到的服务,但却在双方对尺寸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交付定制物,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木柜尺寸的差异,不足以否认其使用价值、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故确认双方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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