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网吧“捡”到他人手机 被判单处罚金8000元

  9月21日讯 在网吧上网时,看到邻座网友一只iPhone6 plus手机掉落在地,遂趁其不备捡起占为已有。18日,记者获悉,日前,山东男子相某就“捡”到了这样一起官司,被法院判决构成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相某系山东人,在通州区某超市打工,平时喜好在网吧上网。去年12月的一天,相某来到通州区金沙街道一网吧上网玩游戏。一直玩到晚上,相某看到邻座一男子在电脑桌上睡着,而其座位下一只iPhone6 plus手机掉落在地。相某有心将该手机占为已有,遂偷偷地用脚将该手机移到其座位下,在无人注意时将该手机捡起藏在口袋内,并迅速离开网吧。后相某向家人称捡到一只苹果手机,并请人将该手机解锁,送给其妻子使用。

  相某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地捡到一只苹果手机,哪知其一举一动均被网吧的监控录像录了下来。当晚11点半,失主李某醒来后发现手机被窃,遂立即报警。警方通过网吧监控录像,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为相某。后警方在相某的租住地搜查到该手机,并予以扣押,相某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所窃手机退还被害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287元。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相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相某在法院判决前,主动缴纳了8000元罚金。

  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构成侵占罪。那么,本案相某“捡”到他人掉落在地的手机,为什么不构成侵占罪而是构成盗窃罪?审理本案的季法官介绍,就捡得他人的遗忘物而言,是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关键在于该财产是否已脱离了占有人的控制。如财物仍在占有人控制之下,行为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则构成盗窃罪。如财物已脱离了行为人的控制,如财物所有人在路上行走时钱包遗失,且离开现场,行为人捡到后则不构成盗窃罪。而本案中,失主李某在电脑桌上睡着,手机不慎掉落在地,其并未离开现场,手机仍在其可控范围内,相某趁机窃取,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彭军君 通讯员 金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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