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临时救助为城乡困难居民救急 最多180天

  家中遭遇火灾财物尽毁,无安身之处,该怎么办?遭遇突发自然灾害,导致一贫如洗,该如何求助?家里“顶梁柱”不慎伤亡,家庭成员生活难以为继,有无救助办法?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出台《南通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突遭变故的市民提供生活保障,该办法于本月22日起正式实施。27日,记者走访了市民政局,请相关负责人解读这一办法。

  临时救助最多180天

  市民政局救灾救助处处长吴雪松介绍,所谓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临时性、应急性、过渡性的专项救助。

  临时救助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救助标准的具体计算方法为:(当地月低保标准÷30天)×临时救助人口×临时救助期限。临时救助期限根据申请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程度,考虑从暂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到恢复正常生活所需时间,按天计算,最长不超过180天。记者粗略算了一下,以市区620元的低保标准计算,一个三口之家一年最多可以获得的临时救助款为11160元。

  吴雪松介绍,《办法》侧重的是救急而非长期,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特殊情况经县(市)、区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可再次给予救助。一年内临时救助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可转为适用其他社会救助制度。

  四种情形可申请救助

  吴雪松介绍,符合下列情形的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急难型困难家庭,如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是指暂时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

  支出型困难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等支出过大,收不抵支,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生活必需支出指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限度的费用支出;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困境个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包括在我市取得居住证6个月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对象。

  并非人人可申请救助

  记者注意到,《办法》的救助对象,从广义上来讲涵盖了全市人民群众,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是有限制要求的。

  《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临时救助: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故意隐瞒家庭(个人)真实收入、财产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持有短期内可变现的金融资产或者收藏品,变现所得能够满足基本生活所需的;遭遇意外事件,有赔付责任方但赔付责任方未履行赔付责任的(赔付责任方无履责能力的除外);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有急难先救助后补办

  那么,困难居民如何申请临时救助呢?据介绍,申请程序相对比较简便,申请人需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籍身份、困难情形等情况证明,公安、消防、医疗机构等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填写《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表》,并授权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管理部门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等情况进行核查;申请有困难的居民,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组(社区)公示;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收到审核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信息进行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审批。

  《办法》也规定,在严重自然灾害、突发事故及其他突发紧急事件导致群众遭遇严重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可先行救助,然后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救助金额较小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记者 袁晓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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