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乱倒建筑垃圾要不得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5日晚上9:30左右,当事人汤某某驾驶苏F6***T重型自卸货车从长途汽车站东侧拆迁工地装运建筑垃圾欲送至吴窑码头倾倒填河,在如城街道解放西路与志颐路交叉口西侧100米被城管局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出示证件并制止其违法行为,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同时对司机汤某某现场进行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汤某某承认了自己乱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本案中,汤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之规定。故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九)项“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以伍佰元以上壹仟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汤某某已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警示意义】


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的行为对市容环境有着极大的破坏,广大市民对此也是深恶痛绝,因此,对待此类案件必须依法严查。在查处此类案件时,执法人员应注意做好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并依法实施处罚;对于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重点区域,执法人员可采取日常高密度巡查和不定期的固定值守等方式对违法倾倒行为进行打击。与此同时,执法人员也要做好法律宣传工作,告知各施工单位及运输车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管好施工工地进出口,防止车辆抛洒,杜绝擅自倾倒建筑垃圾行为。


(如皋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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