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如皋消息:6月21日电(刘玉蓉)2012年底,某建材公司与某水泥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将建材公司的经营权发包给水泥公司,由水泥公司承包经营,承包期内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期限内产生的债权、债务及责任等均由水泥公司享受和承担。承包合同签订后,水泥公司以建材公司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直至2015年5月份左右停产。
盛某等6人系2013年进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6月,水泥公司以建材公司的名义向盛某等6人出具离职员工工资结算确认单,确认单上加盖有建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及财务章。盛某等6人于2015年9月向法院起诉,请求建材公司和水泥公司连带支付工资款。
法官说法: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水泥公司承包经营建材公司期间,以建材公司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招收员工并发放劳动报酬,出具工资结算确认单亦是以建材公司的名义,故建材公司应承担给付工人工资报酬的义务。建材公司承担给付义务后,可根据与水泥公司之间的承包合同,另行向水泥公司主张权利。法院据此判决建材公司支付盛某等6人的工资款并驳回盛某等6人对水泥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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