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非法猎捕野生鸟类被判刑罚款

    家住海门三星镇的李某万万没有想到自己会因为多次利用粘网和夹子在附近田地、树林里猎捕野生鸟类而吃上了官司。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判处李某拘役6个月,并判处罚金3000元。

    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间李某在其家附近的田地、竹林以及树林里采取架设粘网、埋设夹子的方式猎捕野生动物,今年3月,海门市公安局民警接匿名举报后前往李某家中,经搜查,在其家中发现了用于猎捕的粘网以及夹子,并在其家中冰柜发现冰冻鸟类273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隼形目鹰科的其他鹰类1只、雀鹰1只,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黑领椋鸟、夜鹭、喜鹊、雉鸡等149只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乌鸫7只,另有115只因外形特征不明显无法确定种属。案发后,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辩称自己并不知道猎捕的动物属于国家保护动物,自己并非故意触犯法律,但是公诉人指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及非法狩猎罪并不需要被告人有违法性认识才构成犯罪。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但考虑到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捕杀的喜鹊、雉鸡、斑鸠等均是农村田地林间常见的鸟类,由于这些鸟类是“三有动物”,被告人的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主要表现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猎的工具、方法实施狩猎行为,且情节严重,而法律规定非法狩猎“三有动物”20只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而本案中的被捕杀的雀鹰以及其他鹰类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行为人只要客观上对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实施了非法捕杀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不受情节是否严重的限制。(江丽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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