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一男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要求公司赔偿被拒绝

  新如皋消息: 如皋一男子程某经人介绍进入某陶瓷厂从事机修电工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次晚上上班途中,程某被一辆小轿车碰伤,导致多处骨折。出院后,程某多次就受伤事宜向企业提出赔偿,企业未予理睬。

  由于该企业全天候待产,程某所在机修电工岗位需全天候待岗,故程某与同岗位另一维修工陈某商定二人轮流待岗。某日晚,程某吃过晚饭驾驶电动自行车去上班,途中发生车祸。

  陶瓷厂认为,程某是机修工,入职时双方协商好,报酬实行“包干制”,因此程某与陶瓷厂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承包关系;程某事发当晚8点多钟发生交通事故,该时间并非企业上下班时间,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

  随后,程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程某所受的伤害属于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且程某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范围。据此,人社部门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

  某陶瓷厂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法院受理后,开庭审查了人社局调查的相关证据,认可了人社局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判决驳回了陶瓷厂的起诉,维持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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