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惩处销售标识内容虚假电动踏板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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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某电动车销售商销售的电动踏板车标注的执行标准是电动自行车的执行标准。电动自行车与电动踏板车一般统称为电动车,它们的动力系统是与驱动方式是完全一样的。然而电动自行车必须有脚踏板机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且对其自身的重量也有限制;超过这些时速和自身的重量的限制,即为电动踏板车(俗称电摩)。所以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踏板车应有各自的执行标准。 
因此,如皋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现场立即开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经营者改正上述电动踏板车标注电动自行车执行标准的问题。但是销售商在规定的期限内并没有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来改正,依据《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商被处以6000元的行政处罚。(殷洪林 周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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