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挖渗坑、偷排重金属废水 如皋一老板被判刑6个月

516日下午1430分,如皋法院第四法庭法槌敲响,对一起通过渗坑方式偷排生产废水的污染环境案公开宣判。

       据了解,这是如皋法院集中管辖南通全市范围内环境资源案件后受理的如皋首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被告人邹某某系个体老板,从事汽车零部件加工,曾因未办理环保手续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后邹某某不仅不思积极缴纳罚款,吸取教训,还将工厂搬至别处,指挥手下工人沈某某通过私挖渗坑偷排含重金属的废水,持续一个半月,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如皋法院经过前期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考虑到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各自的作用及被告人邹某某有环境违法劣迹等量刑情节,对被告人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对被告人沈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含有重金属的废水偷排进入地下,会造成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长年累月还会对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如皋法院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彰显了如皋市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决心和力度。

(通讯员 张弦 陈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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