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守诚信,房价涨了也是人家的!

新如皋报讯    【基本案情】如皋某居民李某经房产中介了解到孙某有一套商品房出售,经双方协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为80万元,房款分两批履行,合同签订后十天内付款20万元,两个月后过户当天给付60万元。李某按约给付20万元,在双方约定的过户日期联系孙某,孙某称签合同时未考虑契税和贷款利息,要求加价10万元,李某不同意,房屋因此未能按约过户。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房款20万元,并赔偿房价升值部分。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被告孙某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要求提高案涉房屋价格,双方协商未果,被告行为属于违约。被告孙某拒不履行房屋过户义务,原告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审理中,经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案涉房屋现值98万元,房屋升值部分即18万元应当属于原告预期可得利益,被告依法应当赔偿给原告。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孙某返还原告购房款20万元,并赔偿原告李某损失18万元。

【法官说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案中,被告孙某在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房价上涨而毁约,未能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应当赔偿原告李某的损失。近年来,房价整体呈现上涨趋势,房屋在出售后升值属于双方均能够预见到的情形,因此,房价升值部分应当计入原告的损失赔偿范围之中。

(文:陈思航   责任编辑:丁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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