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受到侵犯,能否以土地争议为由不予排除妨碍?

新如皋报讯    李大、李二系兄弟,前后紧邻居住,李大家在南,李二家在北。1991年,镇政府向李大颁发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许可李大新建平房,后李大实际建成的是二层楼房,楼房后墙开有一扇小门,打开小门即通往李二院中。李二在其院内紧贴李大楼房北墙搭建养猪棚一间,坐南朝北。现场查看时发现,李大楼房底层朝北的一扇窗户口有三分之二的高度被养猪棚遮挡,致使窗户无法打开。

李大认为李二搭建的养猪棚影响其通风、采光和排水,且养猪棚占用了其土地,遂诉至法院,要求李二拆除该养猪棚。

庭审中,李二对搭建养猪棚的事实不否认,但辩称其搭建在自家宅基地上,李大的楼房系违章建筑,且建房时将东西两间房均向北延伸60公分,已超过36年前兄弟分家时的界址,李大家的楼房占用了自家宅基地。因此,不同意拆除案涉养猪棚。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被告的养猪棚占用其土地,被告主张原告占用其宅基地违法建设楼房,双方对宅基地界址有争议,该土地权属争议属行政机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处理范围。本案中虽不处理双方界址争议,并不代表原告所主张的其相邻权受到侵害的纠纷也不予处理,根据本院现场勘查,被告紧靠原告楼房后墙搭建养猪棚,遮挡住原告家房间窗户的大半部分,致原告窗户无法打开,影响了原告房间的采光与通风,且猪棚在使用过程中难免产生气味、噪音,确实构成对原告相邻权利的侵犯。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拆除依靠在原告楼房北墙搭建的养猪棚一间。

(文: 许燕   责任编辑:朱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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