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鱼苗大江放流 八百师生旁听庭审 如皋法院与检察院联手护航长江10年禁捕

新如皋报讯    6月2日上午,位于如皋市长江镇的江苏省如皋第一中等专业学校体艺中心礼堂内座无虚席,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在这里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前,如皋法院、如皋检察院、如皋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等40余人,在如皋皋张汽渡左侧码头共同见证增殖放流活动,现场共放流青鱼3000尾、白条2400尾。“这是我们如皋法院、检察院联手护航长江干流10年禁捕开展的法治宣传活动。”如皋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唐明渠介绍说。

2019年8月13日晚至14日凌晨,家住长江镇的大骏与父亲老田经事先共谋,驾驶自制渔船,在如皋港港口附近长江水域内,在明知电捕鱼为禁用的捕捞方法的情况下,仍然使用电捕方式进行非法捕捞,捕获鲈鱼、青鱼等渔获物49.8公斤,被如皋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价格认定,渔获物价值人民币2654元。如皋市人民检察院认为,2名被告人的非法捕捞行为造成了渔业资源的严重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向如皋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还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就被损害的长江生态环境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人公开赔礼道歉并增殖放流非法捕捞渔获物三倍的鱼苗。

庭审前,二名被告人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就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表示愿意承担渔业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并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以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长江渔业生态。

增殖放流活动结束后,如皋法院依法组成有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七人合议庭,在江苏省如皋第一中等专业学校大礼堂内,公开开庭审理了大骏和老田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庭审中,二被告人均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当庭公开赔礼道歉。因双方达成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解协议,需向社会公告30日,故合议庭仅对该案刑事部分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大骏和老田拘役三个月,老田适用缓刑,大骏被公安干警当场执行逮捕。

“如果公告期内社会公众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解协议未提出异议,则由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予以确认。”如皋法院分管环境资源审判的副院长顾雪红告诉记者。

据了解,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自2019年7月跨区域审判南通、扬州、泰州三市环境资源案件以来,一直致力于探索贯彻落实“长江大保护”国家战略的有效途径。2019年9月11日,与江都检察院及江都区6家行政执法单位联合会签《关于构建生态环境资源协同保护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了全省首个跨区域生态环境资源协同保护机制。2020年3月20日,与南通崇川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九部门联合签署《关于构建野生动物资源协同保护机制的框架协议》,构建江苏首个跨县域野生动物协同保护机制。

庭审结束后,如皋法院法官助理张弦还对旁听庭审的 800名师生做了题为《保护母亲河,你准备好了吗》的环保法治讲座。江苏省如皋第一中等专业学校校长曹江泉表示:“法院送法进校园,将这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放到我们学校公开开庭,这是对全校师生一次绝好的法治教育,有利于全校师生学法、知法、守法,特别是帮助师生树立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响应国家长江十年禁捕政策,自觉做保护母亲河的宣传员和实践者。”(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电捕鱼的危害电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确禁用的捕捞方法,属于不分鱼类品种、大小的灭绝性捕捞行为。电网所到之处,鱼类无一幸免,大部分鱼类被电死,沉入江底,时间长了就会腐烂,污染水体。在鱼类繁殖期电鱼,会导致鱼类亲体数量锐减或基本丧失繁殖能力,严重影响鱼类增殖;电鱼的破坏力类同于严重的水域污染事故,被电击过的水域内溶氧量下降,导致水质恶化、水华爆发风险增大,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此外,电鱼极易引发人员伤亡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文:翟季姝  鲍晓明  责任编辑:张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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