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如皋报讯 6月3日下午,如皋法院石庄法庭在石庄镇草张庄居居委会巡回开庭审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原告李某和被告吴某系同组村民,双方纠纷的源头还要从18年前说起。2002年,李某因在外打工且家中缺乏劳力,就与吴某口头约定:李某将其承包的0.8亩耕地交给吴某种植,并由吴某负担相应的农业税费。就这样,吴某耕种这块地将近20年,并负担相应的税费,两户一直相安无事。2014年,包括争议土地在内的大片土地流转给他人从事规模农业种植,原本需要投入各种成本和劳力的耕地变成了“香饽饽”。看到吴某不需要实际耕种土地,而且每年还有土地流转的收入,李某在经居委会多次调解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返还这0.8亩土地。
将矛盾化解在田间,让普法走进院落。承办法官在庭前先到争议地块进行实地勘查,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矛盾历史原因以及土地的现场状况。经前期调查,承办法官了解到居委会曾经组织双方就土地流转收入的分配问题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但协议上的签字并非原告本人签署,原告对协议内容不予认可,协议存在瑕疵。双方本次诉讼的争议焦点是:谁对这0.8亩的承包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庭审中,法官引导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开展法庭辩论,查明案件事实。原告李某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证明其享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吴某也提供一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证明0.8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发生变更。最后,因双方分歧太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章杰法官向村民讲解最新公布的《民法典》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条文。这次《民法典》中明确了土地的三权分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要进行互换、转让,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没有经过登记的,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章法官提醒大家,如果村民之间发生承包经营权的互换或者转让一定要订立书面的合同,并且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防止产生新的“历史遗留问题”。现在国家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和政策越来越完善,农村的经济活力将进一步释放,村民朋友将会得到更多的政策红利。
活动结束,村民表示,土地是大家的命根子,今天开庭的这个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我们生活中常常遇到的矛盾,我们原先也不知道在土地流转时应该走哪些程序。庭后法官给我们讲解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我们知道了怎样依法保护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害,这样的普法活动对我们非常有帮助。
(文:葛佳雯 责任编辑:张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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