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一体,全流程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案件

新如皋报讯    “罢了,人死不能复生。你既诚心悔过,我们表示谅解……”2020年6月9日下午,如皋市交通事故处理综合服务中心内,法官、交警、检察官共同参与调解一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民事赔偿案件,肇事者万某向受害人家属夏某真诚悔过,原告夏某反复思考后,出具刑事谅解书。

2019年9月14日,被告万某驾驶轿车在如皋搬经镇区道路行驶,与受害人朱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朱某于当日抢救无效后死亡。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万某驾驶车辆在事发路段超速行驶,注意力不集中,疏于观察,未能及时发现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能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等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道路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违反《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3月,受害人家属夏某二人诉至如皋法院,要求驾驶员万某、车主曹某、涉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如何妥善处理这起赔偿纠纷案件,将事故对各方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道路交通事故庭的法官经过考虑,邀请检察官与交警共同参与调解。

调解中,处理此起事故的如皋市公安局沈警官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进行了介绍,并对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释明,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相关事实均表示认可。针对万某的悔罪表现,来自如皋市人民检察院的薛检察官就受害人家属谅解对于定罪量刑的作用予以法律释明。

有了事实的确认、法律的释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由驾驶员万某在保险范围外补偿受害人家属80000元(含已垫付的37000元),对于保险范围内的损失由受害人家属与保险公司另行协商处理,驾驶员予以配合。

只是一个民事赔偿案件,为什么交警、检察官会共同参与?如皋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庭庭长陈璇介绍,今年5月份以来,如皋法院推行交通事故刑民一体化处理模式。对于可能涉及刑事案件的交通事故纠纷,诉前,我们将主动与公安、检察机关对接,把认罪认罚、民事赔偿贯穿到案件处理的全过程,依法审理协议合法性、合理性,关注赔偿协议的履行情况,并以此作为刑事案件裁判的量刑情节。诉中,刑民案件同步进行,以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作为刑事案件的量刑情节,以刑事案件的处理推动民事案件的化解。诉后,我们还将及时关注法律文书履行情况,督促侵权人自觉履行赔偿义务,指导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文:魏群  李海春  责任编辑:张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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