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护绿】兴化一男子滥伐意杨59立方,领刑一年半

新如皋报讯    树木是地球的忠诚卫士,它对于生态环境和人类的作用不言而喻。尽管《森林法》颁布近40年,仍有不法分子乱砍滥伐林木。2021年3月11日,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一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沈力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退出的违法所得2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沈力系江苏兴化人,2019年2月开始从事林木交易。2019年6月23日,沈力向相熟的朋友收购了位于兴化市昌荣镇的一片林木。为牟取不法利益,沈力在明知砍伐林木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并未办理的情况下,于其后多次安排冯三等人砍伐上述林木,并运至木材加工厂出售,得款25000元。经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勘查认定,被砍伐的林木为意杨树,共计104棵,立木蓄积量合计59.0117立方米,均位于林地保护范围内。

审理中沈力、冯三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沈力根据协议缴纳生态资源修复赔偿费用3960元,并在正义网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力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沈力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缴纳生态修复赔偿费用等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从宽处理。鉴于其有赌博、开设赌场的劣迹、前科,社会危险性较大,依法不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如皋法院分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顾雪红副院长认为,“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对于人类生产生活,维护生态环境平衡,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设立植树节,倡导种植、爱护树木,正是基于保护绿色资源,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需要。我国刑法对滥伐林木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造成生态资源损失的,还需承担相应的生态资源修复责任。”顾雪红表示,“春风十里,不及一抹绿意。在《长江保护法》刚刚施行之际,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应从保护长江、为千秋万代子孙谋的角度,呵护森林、林木的成长。爱一棵树,护一片林,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尽一份力、发一份光”。(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法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讯员:郑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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