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调解涉企纠纷,当事人:一捧鲜花聊表谢意!

新如皋报讯    “刘法官,送您一捧鲜花,放在传达室了,聊表我们的感激,还请收下。”4月26日一早上班后,如皋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刘雅娟接到来自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乙公司的电话。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灯具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生产并安装100套投光灯设备,总金额100万元,并就付款期限以及质保金5万元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为乙公司生产并安装了50套投光灯,乙公司给付货款30万元。甲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此时应支付款项95万元。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受理该案后,考虑到双方均为本地知名企业,长期纷争必然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法官助理刘雅娟随即电话联系双方调解。

调解中,原告一开始要求被告先付款65万元,才同意继续安装剩下的50套投光灯设备。被告坚持要求原告先发货,自己再付款。了解到双方都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愿望,刘雅娟围绕企业定位、品牌效应以及诉讼影响等因素跟原告进行交流,又结合合同约定、送货安装及款项给付的实际履行情况等向被告公司释明合同法相关规定。

经过分析释明,双方调整了自己的调解方案,被告乙公司提出先行给付货款,但要求原告放弃利息及违约金。原告甲公司同意放弃利息及违约金,但要求乙公司放弃对于质保金5万元的约定。

刘雅娟再次组织双方协商,乙公司同意先行支付剩余货款65万元加5万元质保金,又担心甲公司因为纠纷降低后续供货产品的质量。甲公司承诺会保质保量履行合同。

4月25日上午,双方到法院签订调解协议。被告乙公司当即给付甲公司70万元,收到货款后甲公司当天下午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乙公司的保全措施。

有感于法院工作人员调解中的努力和不容易,这才出现本文开头的一幕。

民二庭分管领导吴剑平专委强调,凡是能解开的结,就不要用刀割断。我们在办案时要立足个案,从效率和质量两方面提升解纷效果,为企业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通讯员:顾梅红  唐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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