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应担责

新如皋报讯    近日,如皋法院审结一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债务加入”新增规定判决债务加入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案件。

孙某曾于2016年5月向杨某借款108万元。借款到期后,孙某未能还款,杨某多次催要未果后,遂于2018年10月诉至如皋法院,要求孙某及其妻刘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遂判决孙某向杨某支付借款本息,驳回杨某要求刘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

判决生效后,孙某未能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杨某遂向如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孙某和刘某共同向杨某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给付杨某120万元。但出具承诺书后,两人又未按承诺书履行给付义务。

2021年1月,杨某诉至如皋法院,要求刘某对生效判决确定的孙某的给付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向杨某出具承诺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确认。在该承诺书中,刘某有明确对生效判决确定的孙某债务中的120万元(含借款本息和诉讼费)向杨某承担给付义务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应认定为债务加入。因此,杨某持承诺书要求刘某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有据,但刘某仅应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到既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就其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主要情形有两种:1.第三人单方面向债权人表示加入债务;2.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承担债务的合意并通知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仅对免责的债务承担进行了规定,而司法实践中,债务承担纠纷在性质和类型上远超出这一范围。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对债务加入进行规定,填补了法律的空白,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解决了并存债务无法可依的难题。

(冒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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