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代人还款,为何追偿无望?

新如皋报讯    近日,如皋法院对一起返还欠款纠纷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倪某要求被告范某返还不当得利2万元的诉讼请求。这一判决,意味着倪某为掩盖非法目的,主动代案外人曹某还款,事后又想追偿的想法彻底落空。

2013年,倪某与曹某等人一起“炸金花”,曹某输钱后向倪某借款11万元用于赌博。2014年,曹某向倪某出具11万元的借条。

转眼到了2015年,因曹某迟迟未能还上赌债,倪某心知赌债不受法律保护。为将赌债“洗白”,倪某与曹某商议,由倪某出资以曹某名义购买汽车一辆,再用汽车抵押借款偿还赌债,买车的费用由曹某另行出具借条给倪某。汽车购买后,担心曹某出尔反尔,不按上述约定操作。同年3月9日至5月28日,倪某伙同他人将曹某非法拘禁。曹某被拘禁前,曾从租赁公司租赁汽车到范某处抵押借款2万元,曹某被拘禁期间,租赁公司电话联系曹某追要租赁的汽车,倪某得知后主动帮助曹某还款2万元给范某,并要求将此2万元一并写到购车款借条中。

事发后倪某陈述,自己与范某并无经济往来,当时主动帮曹某还款2万元给范某,考虑到如果不帮曹某还款给范某,汽车租赁公司不能如期收回汽车就会报警,曹某被公安机关抓走的话,自己让曹某通过买车的方式“洗白”赌债的计划就无法实施。

倪某等人因对曹某实施非法拘禁受到了刑事处罚。因曹某对拘禁期间出具的借条不予认可。2021年6月,倪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范某返还欠款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倪某主张范某返还不当得利2万元的主张不能成立,依法判决驳回倪某的诉讼请求。

因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故本案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求:(一)一方获得利益;(二)他方利益受损;(三)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四)获得利益及利益受损均无法律根据。本案范某取得倪某交付的款项,是基于范某与曹某之间有借款往来,系基于双方的借贷关系,不属于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形。且倪某主动代曹某还款的行为背后,是出于追求自身非法利益的需要,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综上,倪某主张其向范某给付的款项属于不当得利,依法无据,不能成立。

(通讯员:张健  丁冬兰    责任编辑:张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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