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法院邀请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旁听庭审 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新如皋报讯    10月26日,如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靖江市某家具制造公司、王某兵不服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及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复议两案,来自如皋市各行政机关的50余名干部全程旁听庭审。

“这是如皋法院加强执法、司法衔接,持续深入助推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如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唐明渠如是说。

今年初,被告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辖区内进行板式家具生产的原告靖江市某家具制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认为原告公司板式家具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即已于2019年9月投入生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原告公司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10000元,对原告公司环保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兵罚款80000元。

二原告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经审查,决定维持泰州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二原告仍不服,诉至如皋法院。

“考虑到该两案基本事实具有同质性,为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合议庭对该两案进行合并审理。”审判长吴亚红介绍道。

庭审中二原告认为,板式家具生产项目不存在未经验收即于2019年9月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王某兵并非靖江市某家具制造公司的员工,更非环保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原告公司板式家具生产项目在被告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下达之前即已通过验收,故被告泰州市生态环境局据以处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便原告单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亦属于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应当不予行政处罚。请求法院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被告生态环境局和生态环境厅向法庭提交证据,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应当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将近3个小时的庭审节奏紧凑,气氛庄重,过程规范流畅,三方当事人在审判长的组织下,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序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经当事人最后陈述后,合议庭宣布休庭。两案将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表示,从观摩庭审的角度旁听与日常的执法工作密切相关的诉讼案件,受益匪浅。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增强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注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这个活动对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增强出庭应诉能力有很大的帮助。今后将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

(通讯员:陈方圆  宗美兰  责任编辑:张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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