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开庭!”11月23日下午3点30分,如皋法院院长章智敏作为审判长在如皋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巡回法庭准时敲响法槌。
这是一起原告某流体控制技术公司不服被告海安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及海安市政府行政复议的环境行政案件。庭审现场,海安市市长于立忠、海安市环保局局长丁国祥均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原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得当,行政复议案件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于立忠市长在被告席上如是答辩。
原来,2018年3月,被告海安环保局接群众举报,称原告某流体控制技术公司生产噪声扰民,遂上门检查,发现原告公司未经环评审批,擅自从事流体控制设备及配件项目生产加工,故依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原告停止流体控制设备及配件项目的建设,罚款12000元;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200000元。原告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海安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海安市政府经审查决定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而原告公司坚持认为其所承租的某桥公司已取得环评手续,其公司名为生产型企业,实为贸易型企业,故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且公司未进行建设、生产,处罚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认为环保局系接噪声举报对其检查,其至今未收到噪音监测报告,程序违法,遂以海安环保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如皋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海安市政府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对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一并进行审查。
庭审中,合议庭成员熟练运用庭审规则,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请和答辩,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后,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并开展法庭辩论。整个庭审过程完整有序、程序流畅、规范严谨。在双方当事人作完最后陈述后,合议庭表示该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此外,本次庭审还结合“千名领导干部观百庭”活动,邀请了南通中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杨德华及来自于南通市县两级的50余名行政机关代表观摩、旁听了庭审。
针对本次庭审中被诉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出庭应诉,如皋法院章智敏院长介绍说:“海安市政府和海安环保局主要领导能出庭应诉,既是严格依法办案的体现,也能促进行政争议的化解,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如皋法院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受理全市范围内环境行政案件,我们将进一步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为推动法治南通和美丽南通建设提供如皋法院的司法智慧!”(通讯员 张弦 陈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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