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法院向房屋中介机构发出司法建议,到底为了啥?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逐年火爆,众多房屋买卖尤其是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涌入法院。

如皋法院在审理这些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中发现,除了买房人、卖房人的原因导致纠纷频发外,某些房屋中介机构的不诚信、不谨慎、法律意识缺失等问题也是导致纠纷发生的重要因素。

近日,该院高新区法庭针对部分中介机构的不规范行为发出司法建议,到底是怎么回事?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常州人李先生因工作调动,全家迁到如皋生活,为了孩子上学方便,就想在如皋买套学区房。

2017年下半年,李先生在网上浏览房屋信息时看中一套学区房,两室两厅,大小合适,价格也不高,于是赶紧与中介机构取得了联系。

通过微信再次询问是否确定能挂户口读书时,该中介工作人员明确答复“大产权,可以挂户口落户上学”。

次日,李先生便在中介机构的组织下与卖房人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李先生向卖房人王先生支付了购房定金20000元,向中介机构支付了中介费6750元。

此后李先生去户籍管理部门询问如何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手续时,却被告知案涉房屋系阁楼,不属于住房,无法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得知上述情形后,李先生找到中介机构和卖房人,中介机构退还了全部中介费6750元,但卖房人认为中介机构的承诺与自己无关,自己从未向任何人承诺所售房屋可以迁户口上学,买房人在看房、签约过程中也未谈及上学和迁户口事宜,且房屋是按照不可以迁户口的价格卖的,现在是买房人不买,不是自己不卖,故不同意退还定金。

因协商未果,李先生起诉至如皋法院,认为自己产生重大误解,将不能办理户口迁移的阁楼误认为可以登记户口的居住用房,请求判令撤销该《房屋买卖居间协议》,由卖房人王先生返还定金2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购买房屋用于居住使用、户籍迁移、子女上学等,均属于重要且正常的房屋买卖使用目的,卖房人负有将相关情况说明清楚的义务。

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其中约定:“甲方(卖房人)承诺于*年*月*日将该房中所有户籍全部迁出,否则支付100元/日的补偿金…”。该约定使得李先生对购买的房屋产生了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和重大错误,将不能办理户口登记的阁楼误认为可以办理户口登记的居住用房,进而签订了案涉《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导致户口登记、子女上学等重大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法可以认定买房人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存在重大误解。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李先生与王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并由王先生返还购房定金20000元。

本案的承办法官在审理该案后意识到,中介机构在居间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不仅容易引发纠纷,影响买卖双方的生产、生活,同时还会对整个房产交易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不利于市场良好交易秩序的维护,故向相关中介机构发出司法建议书。

法院建议:

一、牢固树立诚信经营意识。把诚信经营融入中介服务的每一个环节,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按照职业规范提供高质量的中介服务。

二、严格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严格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就委托买房、卖方事宜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详细载明委托出售(或购买)房源的具体信息及委托事宜。

三、认真调查核实房源信息。就委托人提供的房源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确保房源信息的真实准确。

“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查归纳、总结分析,并发送司法建议,是我们如皋法院服务保障社会发展大局、为如皋经济发展护航的重要举措,今后我们将继续拓宽审判职能,为如皋人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该院分管民事审判的党组成员郝玮如是说。(通讯员 刘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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