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如皋消息:6月1日电 5月29日上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埠子人民法庭在宿城区龙河镇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返还占有物纠纷案件。法庭经调解未果后,当庭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猪棚,归还占用5.6平方米宅基、赔偿树木损失500元、支付占用宅基使用费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庭审现场
2015年8月6日,原告潘某发现被告被告擅自将猪棚搭在原告堂屋西山墙上,侵占原告宅基地5.6平方米,还在猪棚南边靠近原告院墙底部捣通2个洞,把猪粪水送到原告家院内,侵占原告家宅基地8平方米。又用猪粪堆放在原告大门外大榆树底根,将大榆树烧死。后通过村民组长、村支书调解、龙河镇政府城管王主任调解未果。2015年12月28日,经龙河镇政府城管调查并召集临近村干部到现场进行丈量,确认被告占用原告宅基5.6平方米,被告猪棚占用原告70公分宅基地。被告当场表示于2016年1月5日主动拆除猪棚,后因被告未履行,原告遂诉至法院。
副院长刘慧萍现场为旁听群众以案说法
庭审结束后,该副院长刘慧萍现场为旁听群众以案说法,向群众讲解如何处理好邻里之间关系和对相邻权纠纷处理的一般原则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最后,法官现场与旁听群众开展互动活动,解答旁听群众提出的涉邻里之间纠纷等相关法律问题。(朱来宽 陈璐)
旁听群众向法官提问涉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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