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朋友借钱用于诉讼,事后怠于归还借款,又被诉至法院。近日,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人戴某应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陆某支付本金70000元。
本案被告戴某向原告陆某借款70000元,并立下字据,详细说明是用于在上海的诉讼等费用,承诺上海的官司了结后即对原告进行偿还,然而,被告戴某的官司结束后,原告陆某多次进行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原告偿还借款。该院审理认为,原告陆某与被告戴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而戴某未能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应向原告陆某承担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责任,而原告陆某放弃对利息的追偿,遂作出上述判决。(周楷敏 孙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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