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与被告陈某协议离婚,约定三层楼房归原告所有,仓库、附房归被告所有。离婚后,被告居住在外,偶尔回家就住在本协议归属原告的房屋内,为此双方经常发生纠纷。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碍。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案涉的三层楼房,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归原告史某居住使用,被告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居住在该房屋内,妨害了原告的正常居住,原告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故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搬离上述三层楼房。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物权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物权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商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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