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边高炮广告影响生活 老汉诉讼要求撤销批复并拆除

    2007年通州某广告公司在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某村组建设高炮广告牌。原告葛某认为该广告牌的上方离原告的房屋仅1米,下方离原告的房屋仅9米60公分,给原告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原告曾经向多部门方面,但一直未得到满意答复。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通州某广告公司在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某村组建设高炮广告牌的行政批复,并拆除上述地址的高炮广告牌。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并未作出批准建设高炮广告的行政许可。通州某广告公司未取得行政许可树立广告牌,应当由当事人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由相关行政机关依职权查处。原告并没有向行政机关提出拆除申请而直接诉讼,且撤销行政批复与拆除高炮广告牌并不是可以合并审理的行政行为,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即提起行政诉讼应当避开上述十种情形。(商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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