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发出首批村(居)民委员会 特别法人“身份证”

13日下午,如皋市行政中心A5会议室举行了一场特殊的颁证仪式,如城街道各村(居)委会主任正式接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成为如皋市首批拥有特别法人“身份证”的村(居)委会主任。有了这张“身份证”, 村(居)委会开展社会、经济活动事项将更加顺畅。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以来,村(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主体地位在法律上一直未能明确,以致全市各城乡村(居)委会在银行开户、电信网络业务、水电费业务及村(居)工程招标等方面的事务都无法正常办理,严重制约了村(居)委会在社会事务、经济活动等事项的正常开展。

    201710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明确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为解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有了“特别法人社会信用代码证”这张正式的身份证,全市城乡村(居)委会今后可以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能,为社区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领证仪式上,民政局局长狄邦建针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使用管理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加强日常管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必须由村(居)委会主任严格管理,严禁有外借、抵押等行为发生,如有发生损害村级集体利益的行为,将依法严肃追责。二是及时变更信息。对因新设、撤销、合并等原因产生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因原代码证书遗失、损毁、选举后法人变更等原因申领新证的,及时向市民政局申请变更所载信息后换领新证。三是加强档案管理。加强对特别法人代码信息档案管理,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借阅、抄录等事项。四是积极宣传使用。依托广播、报刊、电视、网络等多种宣传手段,广泛开展特别法人证书颁发使用的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城乡社区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通讯员 司刘宏 冒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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