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法院“隔空”审结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新如皋报讯    2020年7月8日下午,如皋法院对吴某等12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隔空”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至此,如皋法院成为南通市首家实现黑恶案件全部清零的法院。

2015年10月起,被告人吴某加入平安普惠公司开始从事车辆抵押贷款中介业务,并先后结识被告人王某某等人。2017年2月,被告人吴某、王某某等人经事先共谋,以众赢公司的名义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先后招揽被告人邓某等人加入公司、吸纳被告人杨某参与“套路贷”放贷业务。因被告人邓某等人相继离职、被告人王某某退出众赢公司,被告人吴某于2017年8月吸纳被告人席某等人加入,并与东楠公司的周某(另案处理)等人合作,共同实施“套路贷”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2017年11月,被告人吴某、杨某、席某等人出资注册成立闪银公司,继续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

该犯罪集团从2017年2月到2018年2月间,先后实施敲诈勒索24起、抢劫1起、寻衅滋事5起、非法拘禁1起;该犯罪集团成员单独或者分别伙同他人先后实施了敲诈勒索10起、诈骗6起、寻衅滋事2起,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成员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吴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敲诈勒索、抢劫、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被告人王某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均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被告人邓某、杨某等人参加该组织的犯罪活动,是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分别对其参与实施的具体罪行负责。

综合案件性质和情节、各被告人的作用和地位,首要分子吴某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 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八万三千元;首要分子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 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王某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连同前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席某等其他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不同数额的罚金。

本案有11名被告人分别关押在如皋市看守所、海安市看守所,因疫情防控需要,本次庭审采用在如皋看守所“驻所支云科技法庭”内连线海安市看守所“驻所支云科技法庭”进行同步开庭。本院第五法庭设旁听席供旁听人员通过视频远程在线旁听,同时全程进行互联网直播。

省高院刑一庭庭长刘亚军、南通中院副院长徐峰及省高院、南通中院相关负责同志来到如皋法院,对驻所支云科技法庭的建设、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以及依法公开审理等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收官之年、决战决胜之年,截至目前,如皋法院已受理并审结2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2件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1件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共计47人被判处刑罚,形成了对黑恶势力的高压态势。吴某等12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一审宣判标志着如皋法院已提前完成了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组要求的黑恶案件审判按时“清零”目标,实现了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努力为如皋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文:姚婷婷  责任编辑: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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