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案自首!又一涉嫌“拒执罪”犯罪 嫌疑人落网

新如皋报讯    日前,由如皋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刘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犯罪嫌疑人刘某向如皋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这是今年由如皋法院移送的第二个落网的涉嫌“拒执罪”犯罪嫌疑人。

肇事判赔后,隐匿行踪拒不履行

2013年,刘某驾驶卡车行至山东某地,因当天大雾路况不佳,刘某驾车撞上路边大树,事故导致同车的扬州人成某落下终身残疾。

成某向事故发生地山东某法院起诉肇事者刘某,向其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因刘某犯交通肇事罪被羁押,且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多次追加被告等多方面因素,导致案件审理期限延长,法院最终判决刘某向成某赔偿各项损失22万余元。

由于刘某迟迟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20年7月,成某向刘某的住所地如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的刘某已经出狱。执行人员依法对刘某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但刘某名下没有银行存款及不动产,名下唯一货车也在2013年的事故中报废,无法进行变现,且刘某长期下落不明,传票传唤未能到庭接受谈话及申报财产。

2020年8月,如皋法院执行局负责人马跃带队凌晨出击传唤刘某,但未能找到刘某本人,只有其配偶周某独自在家中流泪哭诉,且无法提供刘某的联系方式。细心的执行干警现场发现了刘某的快递,这与周某自述“丈夫刘某常年在外”明显不符。此次突击执行后,执行干警又多次查找,均未发现刘某的踪迹。

变更投保人,妄想逃避执行

2020年11月,执行局副局长杨益非带队,再次凌晨前往刘某家中进行传唤,仍未能找到刘某本人。执行人员依法搜查刘某住所时,搜出刘某所有的一条31.52克金项链并进行扣押处置,同时发现投保人为刘某、受益人为刘某本人及其子女的保单两份,两份保单的现金价值约为五万七千余元。

执行人员随即向保险公司调取两份保单的详细情况,发现两份保单详情属实且缴费情况正常,法院立即裁定冻结上述保单的全部可退保金额。

送达裁定时,保险公司反馈,案涉两份保单已经变更了投保人,原投保人由刘某变更为其配偶周某。进一步调查发现,刘某于搜查当日即申请变更保单投保人,根据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变更现场视频资料显示,刘某与周某并肩而坐谈笑自然,与周某陈述的“刘某常年在外”完全不相吻合。

涉嫌拒执,被依法追责

刘某长期隐匿行踪,并恶意更改保单,企图逃避法院执行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合议庭决定,依法将“刘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移送如皋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在法律的强大震慑之下,刘某主动向如皋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对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转移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刘某已被取保候审,刑事案件即将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执行案件仍在进一步执行中。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通讯员:陈路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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