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提成比例“缩水”,用人单位难辞其咎

新如皋报讯  近期,如皋法院审结了十二件关于某置业公司与劳动者就销售提成支付以及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违法的劳动争议案件。

2017年至2020年期间,十二名劳动者分别应聘至某置业公司从事房产销售工作。置业公司在招聘房产销售人员时张贴的招聘广告宣称销售佣金高至千分之九、保底千分之五,置业公司的人事专员在与应聘者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也告知销售提成按照千分之五计算。在十二名劳动者进入置业公司工作后,置业公司前期确实按照千分之五的比例发放了部分销售提成。

2020年11月,置业公司将部分销售提成比例调整为千分之三。十二名劳动者对此提出了异议,在与置业公司沟通未能妥善处理后,部分销售人员以工资、销售提成与置业公司发生争议为由向公安机关报警。

2021年1月、2月,置业公司以十二名劳动者于2020年12月存在阻扰公司办公、堵门、长时间不在工作岗位为由,分别向十二名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单方解除了与十二名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后十二名劳动者分别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置业公司支付按照千分之五比例计算的销售提成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委分别支持了十二名劳动者的相应仲裁请求。置业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主张无需支付劳动者销售提成及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了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本案中,置业公司据以调整销售提成比例的依据是案外人某公司作出的《激励制度优化调整方案》,但是,该方案系案外人制作,真实性不能确认。该方案未经置业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以及与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也未有证据证明已将该方案告知员工;置业公司与其员工就销售提成比例的调整未达成一致意见;故置业公司主张调整销售提成比例,不具有合法性。

(通讯员 钟文    编辑 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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